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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10个月成功判处缓刑!乾成律师成功代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乾成业绩

发布日期:2026-08-07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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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括

本案系一起常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当事人同时存在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侦查阶段当事人未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明确告知,即便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案最低量刑也为有期徒刑三年半,笔者介入时当事人已被羁押长达10个月,适用缓刑难度较大


乾成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聚焦税款损失、犯罪金额认定、行为定性三大核心争议,开展精细化无罪、罪轻辩护。


最终成功说服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法院最终采纳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彻底实现实刑转缓刑的有效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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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发票是否被抵扣、事实不清


起诉意见书指控开票公司未如实向受票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案证据缺少涉案发票被抵扣的税务局证明,无法证明涉案发票被抵扣的法律事实。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生效后,两高发布了多个涉税典型案例,目前司法实践中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已经达成共识,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前提是受票方将所获进项票抵扣、开票方未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本案尚未查明受票方是否将所获发票抵扣,无法证明是否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


代开发票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存在将“有真实交易的第三方代开”笼统认定为虚开的误区,本案涉案金额中包含大量此类合法代开金额,依法应当从犯罪数额中剔除。


1996年旧司法解释曾将“有实际经营活动、让他人代开发票”认定为虚开行为,但该司法解释已被新的涉税司法解释明确废止,目前代开行为入刑已无现行有效法律依据,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该类行为不得认定为刑事犯罪。


区分核心在于交易实质:案涉代开行为中,受票方与实际销售方存在真实业务往来,仅因开票主体不符,导致增值税税款在不同主体间异常流转,不存在国家税款流失的实质危害,仅违反发票独立使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并未破坏增值税征管体系,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对应的涉案金额依法应当全部从犯罪金额中扣除,精准缩减当事人犯罪数额。


开票方如实缴纳税款后对外开票行为

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国家增值税税款征管秩序,仅当发票被用于抵扣增值税、造成税款流失时,才具备刑事可罚性。


本案涉案发票并未发挥增值税抵扣功能,不具备本罪的危害本质。根据在案证人证言及案件细节,本案开票费率高达8.2%、8.7%,接近行业9%-10%的增值税税率,当事人以高额成本获取发票,仅能抵扣极少部分增值税,明显不符合虚开牟利、偷逃增值税的犯罪逻辑。结合案件事实可知,涉案发票实际仅用于企业列支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缴纳,仅发挥普通发票的记账功能,并未侵害增值税征管核心法益


同时,本案完全契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1679号指导案例的裁判主旨:

行为人如实足额缴纳增值税、仅收取票点费对外开票,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应以本罪定罪重罚,该指导案例对本案具有直接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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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乾成律师精准把握涉税犯罪的裁判核心,跳出常规认罪认罚量刑辩护的固有思路,聚焦税款损失与法律适用,通过细致阅卷、严密法理论证,逐一击破控方指控瑕疵,成功推动案件质变:审查起诉阶段促使公诉机关变更量刑建议、办理取保候审,审判阶段最终争取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的轻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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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超

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个人简介 


李桂超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有影响力、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发票犯罪、财产犯罪等案件,并取得了无罪、撤案、缓刑、取保等良好效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类案办理不断总结研究,发表了多篇专业文章;在北京城市学院等高校多次举办讲座,积极践行律师普法的公益责任。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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