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尧律师:守仲裁独立之魂,践立法为民之心|爱与创造
发布日期:2026-08-07 浏览次数:0

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作为一名执业二十余年的律师,同时也是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有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之际,结合专业认知与业界关切提出立法建议,更欣喜于该意见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采纳。
此次《仲裁法》修订,是我国仲裁制度实施三十余年来的一次系统性优化,核心目标是破解实践痛点、提升仲裁公信力、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修订草案新增的第二十三条,对国务院及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仲裁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列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具体行政处罚措施。初读条文,我既认可加强仲裁行业规范管理的必要性,也敏锐察觉到其中潜藏的关键问题:
仲裁的生命在于独立,公信力源于中立。我国《仲裁法》始终明确“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仲裁制度的灵魂所在,也是我国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接轨的核心要义。倘若司法行政部门手握直接处罚仲裁机构的具体权力,深度介入机构日常运营与案件办理,不仅会打破仲裁机构的非营利法人独立地位,更会让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削弱仲裁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优势。正所谓“泾溪石险人兢慎,终岁不闻倾覆人”,立法细节的偏差,往往会引发实践运行的失衡,守住仲裁独立的底线,才能让仲裁制度行稳致远。
带着这份担忧与思考,我迅速征询了法律实务界、仲裁从业者与法学专家的意见,大家形成了高度共识:
建言之时,我始终秉持“为国为民、务实求真”的初心,既不回避仲裁行业发展的规范需求,也坚守仲裁制度的核心原则。立法从来不是简单的权力配置,而是平衡艺术的精准拿捏——既要通过行政指导保障仲裁事业有序发展,又要划清权力边界防止越位干预,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正如古人所言“执两用中,守正创新”,唯有在监管与独立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才能让仲裁既规范有序又自主公正,真正发挥其化解纠纷、服务发展的作用。
当得知该意见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采纳,相关条款按照建议作出调整时,我内心满是感动与振奋。这不仅是个人建言的价值实现,更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领域的鲜活印证:
此次经历也让我更加明白,法治建设从来不是立法机关的“独角戏”,而是全体公民的“大合唱”。未来,我将继续以法治为信仰、以民意为导向,深耕专业领域,精准发现立法堵点、痛点,密切联系群众,传递基层心声,积极参与立法建言、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同时,我也将坚守仲裁独立的初心,践行立法为民的使命,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行而不辍,未来可期。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征程上,每一次理性建言、每一项制度完善,都是迈向良法善治的坚实一步。我将始终怀揣对法律的敬畏、对人民的赤诚,在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道路上笃行不怠,以实际行动守护公平正义,让法治之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王兴尧
乾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民商经济 | 能源与自然资源业务部
个人简介
王兴尧律师曾为多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并与之保持密切的业务联系;曾参与多家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基金公司的设立,并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熟悉金融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具备较为丰富的处理商事法律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同时,参与多宗上市公司跨国油气资产的并购交易,与国际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券商、银行等机构合作,参与境外资产及股权的收购谈判,并直接负责境外投资的境内外审批备案,与境外投资监管机构,如发改委、商务部、外汇管理局保持良好的沟通。
参与组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并参与多支基金的募投管退管理,有丰富的并购投资经验。
业务领域
国际自由贸易 | 投融资并购 | 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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