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赏的钱,还能要回来吗?一文看懂打赏返还的裁判规则与实务边界 | 乾成研究

发布日期:2026-09-04 浏览次数:434


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迅速扩张和大众消费模式的转变,直播打赏逐步成为许多人茶余饭后的消遣方式之一。


报告显示,我国网络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市场营收规模已达2213.6亿元,行业正从“流量驱动”的粗放扩张全面迈入以内容体验、文化获得感为核心的“文化新消费”时代。


“榜一大哥打赏1500万求交往遭拒反送女主播入狱”“丈夫向女主播累计打赏1600万元,妻子2年3场官司均败诉”等新闻接连不断,引发社会关注。


随着类似打赏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打赏款项能否返还成为焦点问题。


本文拟通过对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争议分析,并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总结常见的法院支持退回的情形,最后针对直播打赏业态下不同主体提出几点实务建议,以期能对参与直播打赏业态的各方提供法律指引与风险防范参考


01

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争议


关于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法院对于主播与用户之间是否具有法律关系以及属于何种法律关系的裁判意见并不统一,笔者根据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整理,得出法院主要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性质的观点有以下三种:



用户与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主播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


该观点常见于早期的此类纠纷案件,持这种观点的法院认为2,充值与打赏系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通俗来说,将用户在平台购买虚拟币的行为视为在游乐场购买游戏币的行为,用户虽然将虚拟币打赏给主播,但直播服务属于平台的一个栏目,本质上主播仍依附于平台,用户与平台构成服务接受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



用户与主播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


法院的核心裁判逻辑在于,用户观看直播无需以打赏为前提,打赏系基于对主播表演的认可而单方自愿作出的财产给付,由于打赏时未设定义务,故该行为系无偿、单务合同。支持赠与合同说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行为外观来看,用户观看直播并不受限制,并无付费、打赏等合同义务,也无金额大小的限制,用户打赏纯属自愿;


其二,从主播的直播展示来看,并非按照打赏人的意愿进行特定表演,打赏不能直接视为直播服务的对价;


其三,从打赏金额来看,打赏行为具有任意性、随机性特点,金额不固定,更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征。


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另一方配偶,往往会以“赠与合同纠纷”作为案由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行为一经完成,且不存在法定撤销或无效事由,原则上应认定有效,但若打赏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则认定为无效。



用户与主播个人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将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打赏行为定性为网络服务消费或有偿服务合同。该观点目前已成为现行的多数裁判观点。从交易结构角度,由于用户一般是通过先将现金充值到平台中,将现金转化为虚拟货币/礼物后再进行打赏。从社会实际角度来看,用户向主播打赏,不仅增加了自身观看体验,亦能通过打赏获得主播的关注和互动,享受账号升级提权和其他增值服务,进而获得精神层面的愉悦和满足,故将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打赏行为定性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对用户与主播之间的关系不应一刀切视为赠与合同关系或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应具体区分网络打赏场景。如用户打赏时未给主播设定义务,或有超出正常范围的接触,且打赏款项远高于一般打赏金额,或为维系婚外情、附结婚或恋爱等特殊条件的定向赠与,可考虑定性为赠与合同关系;但如打赏行为是偶发性的,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并无不当接触,且款项亦符合一般打赏标准(如类似于语音厅,是需用户先付费点歌),则定性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则更为妥当。


02

常见支持退回的情形


无论将打赏行为定性为赠与还是网络服务合同,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场景下,法院支持返还的核心依据主要集中于以下情形:



打赏目的系为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


实践中,若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双方聊天内容暧昧,线下交往,甚至婚外不正当关系等情节,法院倾向于认定该打赏行为并非单纯消费,而是以维系婚外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赠与。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度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中,钱某与女主播于某从线上关注发展到婚外不正当关系,法院认定其“突破了主播和粉丝正常的互动关系,其打赏金额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系以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在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同时也有悖公序良俗,理应无效。”



打赏金额是否超出家庭娱乐消费因素


打赏金额是否过高,不能仅看单次数额,更要看累计总量。例如,在(2026)粤20民终724号案例中,周某累计打赏124万余元的案件中,尽管单次打赏多低于2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但法院仍将长期、多次的系列行为整体评价,认定构成挥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另一方同意,长期、多次向特定网络主播打赏,累计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该系列行为应整体评价,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挥霍。”


但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消费水平的判断具有个案性,对于“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并没有固定金额标准,需要结合个案中夫妻家庭收入、负债以及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来综合认定。



主播存在欺诈诱导


法院认定主播构成欺诈性诱导,通常需综合审查以下关键因素:


其一,主播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如隐瞒已婚身份、虚构人设、编造故事情节等;


其二,主播以建立或维系恋爱、暧昧关系为名,主动诱导用户进行大额打赏;


其三,用户基于对主播虚构事实的错误认识而作出的大额打赏,即打赏决策系基于对主播虚构事实的错误认知,而非对直播内容本身的自愿认可。


在该种情形下,主播不仅涉及到民事纠纷,甚至还可能涉刑,例如郑某诈骗案当中3,被告人郑某最后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



返还范围的计算规则


即便法院认定打赏行为无效或应予撤销,返还范围也并非简单的“全退”或“不退”,通常要进行精细的利益衡量,遵循以下规则:

  • 平台分成部分原则上不予返还。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其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属于合法经营收入,配偶一方通常无权直接要求平台退还。

  • 主播实际所得部分为返还对象。法院一般仅就主播实际到账的收益部分判令返还,而非打赏总额。

  • 合理劳务对价可酌情扣减。部分法院认为,主播提供直播表演付出了劳动,可从返还金额中扣减合理的劳务对价。例如在(2026)粤20民终724号4中,法院综合直播时长、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酌定扣减1万元作为合理劳务对价。


03

不同视角项下的实务应对要点


对于打赏者配偶而言,若欲追回款项,通常需要重点收集以下几类证据:

  • 准备好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婚姻关系及财产共有的法律基础的材料。

  • 调取打赏方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支付记录,清晰标注出工资等共同收入入账以及向直播平台支付款项的记录,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链。

  • 收集暧昧聊天记录、亲密照片、线下接触记录、特殊含义的转账记录(如520、1314)等证据。


对于主播而言,在日常直播工作过程中,建议做好以下几点:

  • 绝不私下收取用户款项,所有收入走平台结算通道,私下转账在诉讼中认定为赠与概率极大,且失去了平台分成的保护。

  • 保留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与粉丝保持职业距离,不线下单独见面、不作情感承诺、不以恋爱名义诱导打赏,更不能隐瞒自身婚姻状况营造恋爱假象,不主动使用“老公”“老婆”等亲密称呼,在司法实践中,互称“老公”“老婆”是认定双方突破正常互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 在粉丝大额打赏时明确提示量力而行、拒绝借款打赏,并留存相关记录。


对于平台而言,建议做好以下几点:

  • 对单笔大额打赏或短时间内连续高额打赏,设置打赏“冷静期”。合理调降打赏金额,进一步限制单个礼物最高金额和单次打赏最高金额。

  • 对短期内充值金额异常增长、深夜高频打赏等行为进行系统预警。

  • 围绕直播着装、舞蹈动作、行为互动和内容表达等维度,细化审核标准,全面收紧管理尺度。


04

结语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主播以及用户等相关主体作为直播打赏业态的直接参与者,必须坚守法律底线,遵守公序良俗基本原则,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唯有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共同维护行业生态,才能促使行业走向规范、有序、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共同建设清朗、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


参考资料:

1.《中国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行业发展报告(2025—2026)》。

2. 陈某、卢某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民初3442号。

3. 郑某诈骗案刑事二审判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刑终574号,入库编号:2025-05-1-222-001

4. 苏某与北京某科技公司、黄某、黄某香、广东某传媒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20民终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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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赟超

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个人简介 


徐赟超律师,系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不正当竞争纠纷、主播解约/打赏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为多家MCN机构、互联网平台、具身智能、新能源汽车等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曾共同参与编写杭州市司法局组织的《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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