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律师法》9月1日起施行:八大变化值得律师关注 | 示范台
发布日期:2026-09-04 浏览次数:443

2026年8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律师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共涉及10项内容,属于“小切口”修正,并非对《律师法》的全面系统修订。但从具体内容看,本次修改涉及律师执业条件、执业权利、涉外法律服务、刑事辩护、离任从业、公益法律服务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等多个重要方面。
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而言,这次修改值得关注的,并不只是具体条文的变化,更是其背后所释放出的行业发展信号。
01
立法依据进一步明确
律师制度的法治定位更加清晰
本次修改首先从《律师法》的立法依据和制度定位入手。
修改后的第一条,将原来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修改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
这一变化虽然只是文字调整,但进一步明确了《律师法》的宪法和法治基础,也更加突出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制度定位。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修改主要属于立法依据和制度定位层面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律师因此获得了新的具体执业权利。对于律师而言,其更直接的意义在于,律师职业的法治属性和社会责任被进一步明确。
02
“两拥护”正式成为律师执业的
法定条件
本次修改新增第三条,明确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与此同时,原第五条调整为第八条,并明确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列为律师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也就是说,“两拥护”正式进入《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条件。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这意味着律师执业条件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在律师招聘、实习管理、执业申请以及内部管理过程中,都应当更加重视相关法定条件的落实。
从更长远的角度看,这一变化也进一步强化了律师职业的规范属性。律师不仅是一种专业职业,同时承担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法治建设的社会责任。
03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进一步制度化
本次修改将原第三条相关内容调整为第四条、第五条。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律师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并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同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并非本次首次确立。本次修改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进一步强化了相关国家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要求。
对于律师而言,这一规定为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执业活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进一步强化了律师依法执业与有关机关依法保障之间的制度衔接。
当然,法律规定能否真正转化为执业实践中的权利保障,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和具体执行机制共同发挥作用。
04
涉外法律服务首次在《律师法》中
获得明确制度定位
本次修改新增第七条,明确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支持律师事务所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水平,鼓励律师行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这是本次修改中值得特别关注的一个变化。
此前,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主要体现于相关政策、行业规划以及具体制度安排;此次直接将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写入《律师法》,意味着涉外法律服务在律师行业中的制度定位进一步明确。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涉外人才培养、跨境法律服务能力建设以及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性将进一步提升。对于律师个人而言,外语能力、跨法域法律知识以及跨境项目经验,也将越来越成为涉外法律服务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有志于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而言,这可能也是一个值得重新审视职业定位的时间节点。
05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正式写入法律
本次修改将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并增加规定:“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规定。”
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进一步获得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与此同时,也应看到,本条目前仍属于原则性规定。具体覆盖范围、律师参与方式、法律援助经费、案件质量保障以及律师履职保障等问题,仍有待后续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
因此,与其简单判断“刑辩业务将迎来增长”,不如更审慎地理解为:随着辩护全覆盖制度进一步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类型以及律师参与方式可能发生变化,刑辩律师面临的业务结构和服务要求也可能随之调整。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现在更值得做的,是提前关注后续配套制度,在人员配置、案件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方面做好准备。
06
进一步规范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离任后
从事律师职业
本次修改将原第四十一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遵守公务员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律师职业与公职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之间的衔接。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在招聘具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时,不能仅关注其专业能力和业务经验,还应当对其离职时间、任职经历、从业限制以及潜在利益冲突进行必要的合规审查。
随着律师行业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对人员的合规管理,也将越来越成为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07
公益法律服务获得《律师法》的
明确鼓励
本次修改新增第四十六条,明确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加强统筹和组织引导。
这一规定意味着,公益法律服务进一步获得《律师法》层面的制度性鼓励。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可以结合自身专业优势和社会责任定位,进一步完善公益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参与机制。
不过,目前这一条主要属于鼓励和组织引导性规定,未来如何落实、如何与现有法律援助制度及律师行业管理机制衔接,还需要结合后续具体制度进一步观察。因此,不宜在现阶段直接推断公益服务必然会进入律师考核或者评价体系。
08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制度
进一步法律化
本次修改新增第六十二条,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律师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后,可以在广东九市从事规定范围的法律业务。
同时,考试报名条件、申请执业程序、执业范围等事项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此前,大湾区律师执业主要通过试点政策推进。本次修改将相关制度直接写入《律师法》,进一步为大湾区律师执业制度的常态化运行提供法律依据。
对于港澳律师而言,这意味着进入大湾区内地市场的制度预期进一步稳定;对于内地律师事务所而言,则意味着跨境法律服务合作和市场竞争都可能进一步加深。
未来,大湾区法律服务市场可能形成更加紧密的专业协作网络。熟悉内地与港澳不同法律制度、具备跨境服务能力的律师,也将拥有更多合作空间。
09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意味着什么?
如果把这次修改放在更大的行业背景下观察,可以发现,它所涉及的并不仅仅是十个具体条文,而是律师职业几个重要发展方向的进一步明确。
第一,律师职业将更加规范化。
从“两拥护”进入法定执业条件,到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离任从业管理以及执业权利保障,本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律师职业的规范属性。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内部治理和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将继续上升。
第二,律师业务将更加专业化。
无论是刑事辩护全覆盖,还是涉外法律服务和大湾区跨境法律服务,都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律师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仍将回到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本身。
第三,涉外和跨境法律服务的重要性进一步提升。
涉外法律服务正式写入《律师法》,大湾区律师执业制度进一步法律化,都释放出较为明确的信号: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融合不断推进,能够处理跨法域、跨境法律事务的律师,其专业价值和市场空间值得长期关注。
第四,律师的社会责任属性进一步凸显。
本次修改同时强化了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要求,并明确鼓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律师职业的专业属性与社会责任属性,将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与其等到新法实施后再被动调整,不如现在就开始对照新法检查内部制度、人员管理和业务布局。
对于律师个人而言,则可以借此重新审视自己的职业定位:在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的背景下,未来真正能够形成长期竞争力的,仍然是专业能力,以及在专业能力之外进一步形成的跨区域、跨法域服务能力。
结语
此次《律师法》修改虽然仅涉及10项具体修改,但覆盖了律师执业条件、执业权利、涉外法律服务、刑事辩护、离任从业、公益法律服务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等多个重要制度环节。
从这些变化可以看到,律师行业正在经历一个更加明显的专业化、规范化、涉外化和跨境化过程。
新《律师法》正式施行,真正值得关注的,也许并不只是“改了哪10条”,而是这些变化将如何逐步进入律师的日常执业,并进一步影响未来律师行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