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成律师代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坚持无罪辩护,获终止审理无罪效果 | 乾成业绩
发布日期:2026-11-05 浏览次数:12

近日,乾成北京办公室李桂超律师承办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取得重大辩护成果。该案当事人已被逮捕,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压力极大。承办律师顶住压力,坚持无罪辩护思路,最终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裁定对被告人终止审理,实现实质无罪的辩护结果。
本案系典型涉税刑事案件:A 公司存在部分支出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遂由 B 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 270 余万元。当事人无自首、从犯、立功等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深挖客观交易线索,收集、整理运输单据等大量书证,证实 A、B 两家公司之间对应部分业务存在真实货物流,该部分对应的发票不应计入虚开犯罪数额。经辩护,涉案虚开税额从 270 余万元核减至 150 万元。
针对剩余 150 万元有货代开部分,承办律师持续坚守无罪辩护意见:结合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裁判精神,纳税人在自身应纳税额度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抵扣方式少缴税款,主观目的是逃避缴纳税款,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该行为应当评价为逃税行为,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同时,本案未经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理,直接进入刑事程序。逃税罪设置了行政前置程序,刑法赋予纳税人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权利,该权利应当在刑事诉讼中予以保障。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符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应当依据《刑法》第 201 条第 4 款、《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之规定,裁定终止审理。一审法院充分认可辩护意见,作出终止审理裁定。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即确立辩护方向:有真实交易的业务,不属于虚开,应当剔除犯罪金额;剩余有货代开部分,在应纳税额范围内、未经税务前置处理,不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份裁定,既是辩护工作的成果,也是司法机关恪守罪刑法定、秉持审慎司法、敢于担当的体现!
李桂超
乾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涉税刑事业务中心主任
个人简介
李桂超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多起有影响力、疑难复杂的职务犯罪、发票犯罪、财产犯罪等案件,并取得了无罪、撤案、缓刑、取保等良好效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类案办理不断总结研究,发表了多篇专业文章;在北京城市学院等高校多次举办讲座,积极践行律师普法的公益责任。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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