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人被抓、案件涉黑!医美行业哪些红线碰不得?| 乾成研究
发布日期:2026-09-28 浏览次数:62

一
精准定性“高定、拼房模式”医美系标准化团伙诈骗犯罪
传统意义上的渠道医美违规,多表现为生活美容门店转介绍赚取佣金等轻微违规行为。然而,本次郑州涉案模式已形成跨区域、全链条、套路化、强制性的闭环犯罪体系,其本质是以医美为伪装的精密“杀猪盘”犯罪。该模式的核心作案流程具备高度标准化特征,具体表现为四个环节:
犯罪团伙依托全国线下美容院、养生馆、理疗店,以299元低价体验、名医限时坐诊、内部专属优惠为诱饵,专门针对中年女性、高消费意愿但信息差明显的弱势客群进行精准获客,完成初步筛选。
团伙以总部高端定制、院长专属面诊为噱头,将客户异地导流至合作医美机构。在此过程中,通过专人贴身跟随、全程管控、限制离店、禁水禁食等手段,实质性地剥夺了客户的自主决策权及人身自由,使其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由所谓美学设计师、渠道讲师、坐诊专家组成专职逼单团队,通过虚构医美功效、夸大衰老风险、假借风水面相制造婚恋及健康焦虑,采取多人轮番施压、围堵游说等方式,持续对被害人实施心理胁迫,直至客户刷卡或办理医美贷款完成高额消费。
团伙使用生理盐水、假冒肉毒素、三无注射药剂等无价值或不合格产品,冒充高端医美定制耗材,将成本仅数元的物料炒作至数万乃至数十万元的天价,非法牟利数额极大。
在该模式下,医美资质与诊疗服务仅作为犯罪包装工具,全程不存在真实、自愿的医疗消费交易。深圳、郑州等地同类案件印证,此类团伙常态化实施天价强迫交易与虚假诈骗行为,单案最高涉案金额超百万元,被害人普遍存在被胁迫透支银行卡、借贷消费的情形,社会危害性极大,完全区别于普通医美服务纠纷。
二
法定入罪四大核心要件夯实医美行业涉黑定性依据
扫黑除恶专项整治聚焦民生领域的有组织犯罪。医美乱象之所以突破行政监管边界、纳入涉黑刑事打击范畴,并非针对行业本身,而是涉案经营模式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认定标准。以下四大核心要件在本案中形成完整闭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具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特征。涉案主体并非零散单店违规,而是跨区域布局、分工明确、层级固定的专业化犯罪集团。
上游渠道团队专职全国拓客引流,中端医美机构提供资质、场地伪装及诊疗落地,专职讲师团队负责现场洗脑逼单,后端售后团队专职应对投诉、规避调查及恐吓维权客户。各岗位权责清晰、收益分成固定,形成了稳定的组织架构、运作机制和风险应对体系。
郑州一案94人全员涉案,正是这一完整犯罪链条被“一锅端”的直接佐证,充分证明了其组织特征的严密性与稳定性。
第二,软暴力常态化突破自愿交易的民事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正常市场交易以自愿平等为核心,而涉案渠道医美全程依托“其他手段”即软暴力实施犯罪。
通过多人围堵孤立、言语羞辱施压、贴身管控限制离店、扣押随身物品等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强烈的心理强制和人身限制;针对事后维权的消费者,还存在恶意骚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等行为。
这些行为已不属于普通消费纠纷,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以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这种常态化的软暴力手段,是黑恶势力犯罪“行为特征”的重要体现,也是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涉案团伙通过上述诈骗、强迫交易等手段,将低成本耗材高价售卖,非法牟利数额巨大。这些违法所得不仅用于分配给组织成员,更用于维持团伙的日常运营、扩张势力范围及贿赂相关关系,形成了“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经济闭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此类团伙长期使用三无医美耗材、假冒药剂开展非法注射诊疗,无资质人员违规操作常态化,直接引发求美者失明、面部溃烂、神经损伤、伤残甚至死亡等重大人身损害后果,严重侵害群众生命健康权。
同时,通过套路化诈骗、胁迫交易,致使大量消费者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民生消费秩序。此外,此类模式还催生了上下游黑灰产业链:前端联动套路贷机构诱导高额借贷,后端滋生职业投诉、恶意敲诈团伙反向勒索机构。
这种双向乱象彻底破坏了医美行业的公平交易秩序,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突出难题,具备扫黑除恶专项整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意味着,涉案人员在承担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责的同时,还需对其具体实施的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等具体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三
扫黑不是打压行业是清退毒瘤
总有从业者发出“行业被针对”的感慨,但事实恰恰相反:扫黑打击的从来不是正规医美机构,而是寄生在行业里的毒瘤。这些渠道杀猪盘、黑医美,赚着最暴利的快钱,却让整个行业背负骂名、承担巨大的监管压力。它们透支的是消费者对整个行业的信任,推高的是全行业的合规成本。
对于真正想长期经营的机构和从业者而言,反而是行业出清的信号。靠信息差、靠灰色地带、靠套路诈骗赚钱的时代,正在彻底终结。接下来能活下去的,一定是回归医疗本质、合规经营、重视服务价值的机构。
可以预见,医美行业的监管只会持续收紧:从卫健部门的行政整治,到公安部门的刑事打击,从广告合规到执业边界,每一条红线都在不断清晰。从业者最该做的,不是抱怨监管严苛,而是主动与黑灰产划清界限,远离渠道杀猪盘模式,把精力放回医疗技术和服务本身。
四
大健康会成为下一个扫黑重点领域吗?
本次医美涉黑整治,本质不是针对医美赛道的专项打压,而是对民生领域团伙化、套路化、胁迫化牟利模式的精准打击。
以此逻辑推演,大健康行业大概率成为下一轮监管与扫黑整治的重点目标。
当前康养理疗、保健品销售、慢病调理、健康管理等大健康细分领域,普遍复刻了渠道医美的黑产模式:以低价体验引流,虚构功效、夸大病情制造健康焦虑,通过异地集中授课、封闭式洗脑、团队轮番逼单等软暴力手段,高价售卖三无保健品、虚假理疗服务,且多为跨区域团伙化运作、层级分成明确。
这类脱离服务本质、依托套路收割、胁迫消费者交易的商业模式,完全契合涉恶、涉黑的认定逻辑。所有民生健康赛道,凡具备团伙化套路牟利、暴力胁迫交易、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特征的经营模式,均不再是简单的行业乱象,而是潜在的刑事打击对象。大健康从业者应以医美涉黑案例为鉴,警惕此类模式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
五
医美机构合规经营律师实务指引
结合本次扫黑整治标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医美机构需全面排查经营风险,从获客、交易、耗材、人员、内控五大维度筑牢合规底线,彻底规避涉黑涉恶及刑事违法风险。
严禁与生活美容门店、养生馆等无资质主体合作导流、拼房集中拓客;杜绝异地封闭式邀约、集中洗脑营销;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虚构疗效、制造容貌及健康焦虑、虚假名人背书等违规营销行为。若涉及未经许可经营限制买卖物品或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严格坚守自愿交易原则,杜绝多人围堵、贴身管控、限制离店、言语胁迫等软暴力行为;严禁诱导、套路消费者办理高额医美贷款,杜绝强制升单、捆绑消费。任何违背消费者意愿、以威胁或软暴力手段迫使接受服务的行为,均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所有药品、注射耗材、医疗器械均须从正规合规渠道采购,留存完整采购凭证、质检报告及溯源记录;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假冒耗材、生理盐水冒充医美医用材料,杜绝无证药械流通使用。生产、销售假药或劣药,或使用单位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将分别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严厉刑事处罚。
医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执业地点合规匹配,严禁无资质人员冒充专家、医师开展面诊、诊疗操作;取缔多层级渠道分成团队,杜绝搭建团伙化、链条化的营销逼单组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可构成非法行医罪。
建立标准化投诉处理机制,严禁威胁、骚扰、打击维权客户;定期开展刑事合规体检,排查团伙化运作、软暴力逼单、黑灰产关联等高危风险,主动切割灰色经营模式。若公司、企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孙书保
乾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个人简介
孙书保律师,深耕医疗健康领域法律业务,是国内消费医疗、医美合规赛道标杆律师。作为“i 医健法研社”主理人,持续输出医美、医疗纠纷、药械监管、医疗知识产权实务研究成果;精通医疗机构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覆盖医美机构新设投资、股权并购、行政合规、医疗损害纠纷、商标品牌维权、职业打假应对、细胞治疗、干细胞项目风控、医养产业合规全链条业务。
同时具备商事诉讼、企业债权债务处置、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完整服务经验,擅长处理多主体、跨领域复杂商事纠纷与行业群体性维权案件,累计服务全国50余家头部医美集团、医疗机构、药械企业及美沃斯等全国性医疗行业协会,获评LEGALBAND中国律师特别推荐榜15强医疗健康、新则2026年度新兴行业推荐律师生物与医疗健康类榜单。
业务领域
消费医疗健康行业全流程合规与纠纷解决 | 企业商事争议 | 知识产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维权
代表案例
医疗健康/医美类
1.代理全国医美头部品牌“美莱”系列商标维权案件二十余起,案件覆盖多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 2835号案件胜诉,成功认定医美行业首个驰名商标,构建消费医疗品牌商标保护完整裁判路径。
2.主办上海国际医学中心干细胞医疗诈骗受害人维权案,行政举报案处罚行政相对人超过1亿元,同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华夏时报》《三联生活周刊》有新闻报道。
3.批量处理脂肪医美手术致死致残医疗损害纠纷,厘清医美机构超范围执业、无麻醉资质手术、术前评估缺失等责任认定标准。
4.处理全国多地医美机构职业打假、市场监管投诉应对案件,针对玻尿酸超适应症宣传、容貌焦虑虚假广告、渠道医美商业贿赂等高频举报事项制定标准化应对方案。
商事、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类
1.代理多起医美、医疗企业股权并购、投资尽调项目,设计医疗机构股权架构、医师合伙人合作协议,规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挂靠、股权代持法律风险。
2.代理“美莱”“华美”“智美”“阳光”等近百起医疗行业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混淆侵权诉讼,全部获得法院支持,规范医美行业品牌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