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羁押28日,经无罪辩护获释——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办案实录|乾成业绩
发布日期:2026-08-07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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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本案属于高发电信网络诈骗衍生类案件,当事人系涉案“手机口” 操作人员,操作模式为一端对接涉案网络应用程序、一端外拨通话,配合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开展联络行为。侦查机关初查阶段,该类操作行为通常存在三类定性路径:诈骗罪共同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第5 日,辩护律师接受家属委托正式介入本案。承办警官在沟通中明确告知,本案侦查羁押期限拟延长至少一个月,且对当事人持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当事人及其家属因长期被羁押风险笼罩,心理压力极大,精神状态持续低迷。
乾成陈艳媚律师接受委托当日即完成首次会见,结合会见核实的全案事实快速确立全程无罪辩护核心思路,最终当事人在羁押满28 日时,依法解除强制措施、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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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心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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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累计外拨涉案通话20 余次,对应潜在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 20 余名,警方在多个区域发布了受害登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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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名被害人报案地为重庆市,由重庆市公安机关受理报案线索,本案启动跨区域警务协作侦查程序,案件管辖、证据调取流程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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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完成涉案拨打电话操作后,先后收到反诈预警短信、涉案电话卡冻结提示短信,主观上预判自身操作可能涉刑事违法,随即删除全部涉案兼职应用程序、通话记录、预警短信,并销毁涉案电话卡,客观上存在销毁电子证据行为,增大无罪辩护举证、说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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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关键辩护突破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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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文书罪名记载前后明显不一致。侦查机关传唤当事人时出示法律文书载明涉嫌罪名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后续刑事拘留证列明涉嫌罪名为诈骗罪,案件定性逻辑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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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始至终未获取任何报酬,未实际取得案涉兼职劳务费用,无任何违法获利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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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现有客观证据无法建立涉案拨打电话行为与诈骗资金流转、被害人财产受损之间的完整因果链条,当事人在全案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实行行为作用力无法通过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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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在案言词证据、客观电子证据证实当事人与上游诈骗团伙存在事前通谋,亦不足以推定当事人实施拨打电话行为过程中,明知上游主体正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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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家属在当事人无违法获利的前提下,出于化解社会矛盾、弥补被害人损失的考量,自愿提出可与被害人协商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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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辩护意见
无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当事人与上游诈骗行为人存在事前通谋,不构成诈骗罪共犯
当事人仅依据上游人员提供的号码清单实施单纯拨打电话行为,事前未与上游行为人就虚构诈骗话术、骗取他人财物、赃款分配等犯罪核心内容进行共谋,未参与诈骗方案策划、话术设计,通话内容亦未涉及钱款、转账、资金处置等财产侵害相关内容,不满足诈骗罪共同犯罪中“事前通谋” 的法定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 号)第四条规定,认定行为人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水平、过往违法犯罪经历、涉案行为频次、同案人员关联关系、违法获利情况等主客观要件综合审查判断。
同时,《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明确,办理此类案件应当精准区分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与实际作用,杜绝客观归罪。
本案中,综合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推定当事人主观明知上游存在电信诈骗犯罪,缺乏认定共犯的主观要件基础。
陈艳媚
乾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刑事辩护 | 刑事业务部
个人简介
陈艳媚律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深圳辖区国有投控企业法务。
核心深耕刑事辩护、商事争议解决,办案以企业商业经营为核心视角,融合诉讼策略与商业谈判,刑事案件中多案取得无罪、撤案、不起诉、缓刑等良好辩护效果,商事案件中多案取得撤销原判、全额回款等突破性成果。
近年持续服务AI与大模型科创企业、文化艺术类机构及其他商事主体,始终以刑事风险防控、商事权益保障、产业商业发展三维度切入,站在企业经营视角给出落地解决方案,平衡法律风险与商业发展需求。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 | 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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