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网络黑恶:新一轮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启动 | 示范台

发布日期:2026-08-14 浏览次数:77

2026年7月31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视频会议,部署为期一年的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这是党的二十大以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基础上,针对黑恶犯罪新趋势新特点作出的一次深化惩治行动。

据新华社报道,会议强调在依法严厉打击传统黑恶势力基础上,“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的黑恶犯罪”

随后,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进一步列出专项斗争的具体打击重点。

01.
制度本源:
刑法与反有组织犯罪法

扫黑除恶打击的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法》明确:“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须同时具备组织、经济、行为和非法控制4个特征

具体而言:
  • 组织特征,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经济特征,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 行为特征,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 非法控制特征(也称危害性特征),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2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把这套认定标准上升为专门立法,在第二条界定了“有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组织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法律对“黑恶”的界定,着眼点在组织性、欺压性、非法控制性等组织、行为性质,工具和方式相对是次要的。

02.
本轮工作重点:
网络与软暴力

根据答记者问,专项斗争在持续深挖打击传统黑恶犯罪的基础上,把目光投向了转型变异、隐蔽极深的新型黑恶

打击重点大致分作几类:

其一,基层“六霸”。
村霸、乡霸、沙霸、矿霸、街霸、市霸,以及操纵控制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团伙。

其二,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的犯罪。
具体包括裸聊敲诈、非法放贷、非法催收、舆情敲诈、恶意索赔、强迫消费、劳务碰瓷、色情敲诈,以及网络水军滋事;这类犯罪往往伴随着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

其三,制贩毒品、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黄赌毒黑合流犯罪团伙,以及境内外黑恶势力勾连犯罪。

其四,黑恶势力“保护伞”,纪法协同、打伞破网。

答记者问还点出当前黑恶犯罪的四个转向:
从“网下”向“网上”、从“显性”向“隐性”、从“硬暴力”向“软暴力”、从“传统领域”向“非传统领域”、“新兴行业”转变。

与之配套,专项斗争强调严格依照刑法、反有组织犯罪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办案,坚持“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并畅通全国“12337”线上举报平台等线索渠道。

参考一些地区发布的关于征集新型黑恶犯罪线索的通告,具体可能涉及这些方面团伙

2.1 涉嫌网络色情敲诈

  • 裸聊敲诈类:以交友为名搭讪诱导裸聊,录制不雅图片、音视频,以向亲友扩散相要挟,勒索“封口费”的团伙。

  • 色情敲诈类:依托网络交友、招嫖引诱被害人,设局实施威胁恐吓、勒索钱财的团伙。

2.2 涉嫌非法债务及软暴力催收

  • 网络套路贷类:以网络借贷名义,收取"砍头息"、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运用电话轰炸、短信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逼迫偿债的团伙。

  • 软暴力催收类:讨债过程中实施电话短信轰炸、跟踪贴靠、曝光隐私、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滋扰恐吓行为,逼迫他人清偿债务的违法犯罪团伙。

2.3 涉嫌信息网络施压敲诈

  • 舆情敲诈类:冒用舆论监督、新闻采访名义,捏造、夸大负面信息制造舆论压力,以删帖、平息舆情为由索要高额费用的团伙。

  • 网络暴力类:非法曝光公民个人信息,实施侮辱诽谤、造谣恐吓,雇佣水军开展人肉搜索、有偿代骂、刷量控评,煽动对立、恶意攻击他人的团伙。

2.4 涉嫌消费交易场景敲诈

  • 强迫消费类:以低价宣传引诱消费,后续采取纠缠、滋扰、威胁等手段坐地起价、强买强卖的违法犯罪团伙。

  • 恶意索赔类:以牟利为目的,有组织购买超出合理消费的商品,借助商品质量问题,使用投诉、诉讼、曝光、差评等手段要挟商家,索取高额赔偿的违法犯罪团伙。

2.5 涉嫌线下蓄意滋事敲诈

  • 务工敲诈类:以求职为幌子,入职后蓄意制造矛盾,通过围堵场所、舆论造势、集体上访等方式,向用工单位强行索要高额赔偿的违法犯罪团伙。

  • 碰瓷敲诈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虚构人身财产受损假象,借机敲诈索取财物的违法犯罪团伙。

03.
专说“互联网”
不因强调载体就“变性”

本轮斗争把网络犯罪纳入重点,其依据在《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同条还界定了“软暴力”:“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也写明:“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把这些条文放在一起看,结论就很清晰了:
互联网在这里只是犯罪的实施载体,和此前的电话、短信、当面滋扰没有本质区别。

一个有组织、欺压群众、谋求非法控制的团伙,从前在街头收保护费,如今在群里恶意控评、用AI水军发帖敲诈勒索、以“软暴力”催收,它的行为性质不应因增加了互联网这个载体就发生变化。

政策把网络写入打击重点,是对既有法律的适用场景作延伸说明,不应被解读为凭空创设一类“网络黑恶”的新罪名。

是否真正有意义,衡量标准也就随之而来。

这场斗争应当紧紧扣住“有组织”和“黑恶”这两个要件,依法把线上化、隐蔽化的真黑恶纳入同一套法律评价。

答记者问里强调“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最高检部署时要求“确保办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说的正是这个分寸。

把“网络”本身当成一种新类型的犯罪去泛化认定,把舆论监督、普通网民偶然的过激言论、零散的线上纠纷也往“涉网黑恶”里套,案件的证据与定性在法庭上就会站不稳,本该严惩的真黑恶反而被稀释,法治的威严也随之被消耗。

这恰恰是政策实施时应当警惕的偏差。

04.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法不责众的时代应当终结

网络空间同样要受法律约束,这是本次政策临时起意的话术。

2022年《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已经写明,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条件的即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网络侮辱、诽谤适用公诉的具体情形,把“按键伤人”纳入刑事评价。

2026年7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将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意在破除“法不责众”的主观误区。

征求意见稿释放了明确信号:
在网络上组团施暴、借流量牟利、以举报为名行敲诈之实等,都不该因为参与者众多就逃脱追责。

对每一个上网的人而言,这意味着应当谨言慎行。

诸如“套路贷”软暴力催收、借平台漏洞恶意举报索财、用AI炮制企业黑稿索要“删帖费”等情形,正是法律应当规制的对象。

深化扫黑除恶进入“网上”阶段,工具在变,底线不变。

政策应当把新形态的黑恶行为装进已有的法律框架,让打击精准、让定性经得起检验。

如此才能明确,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受同一套法律守护、规制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不是避风港,违法、犯罪行为终要落到具体个人的法律责任上。